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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作了规定。例如,山东省公安厅鲁公消[1997]11号文件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单位必须与消防监督部门认可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签订维保合同。探测器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由专门清洗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清洗后应做响应阀值及其它功能试验。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拆卸、停用。对上述规定,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地方并没有认真执行或者较难执行。如船舶常年在海上运输,流动性大,很难联系维修单位定期维修和清洗探测器。对此,建议船舶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修和探测器的清洗,要利用坞修、舶修、较长时间停泊等机会,联系当地维修单位上船维修,并负责通知清洗单位对探测器进行清洗。同时,消防监督部门应严格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对擅自停用和不能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加强对使用单位的消防宣传,提高有关人员的防火意识,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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